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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集体合同条例政策解读
发表单位:市人社局     发表时间:2015-06-19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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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14年9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最大亮点是明确了集体协商作为单独一项制度和新增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一、企业集体协商的内容有哪些? 

  答:主要包括以下八项内容:(一)劳动报酬的确定、增减;(二)工作时间,主要包括工时制度、延长工作时间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三)休息休假,主要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和其他假期;(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措施;(七)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八)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二、工资集体协商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其它工资分配事项及工资支付办法:二是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三是试用期、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四是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它有关工资事项。 

  怎样全面、正确认识工资集体协商? 

  答:职工方可以提出工资增长、不增长或者负增长的协商要求,企业方也可以提出来工资增长、不增长或负增长的协商要求;工资集体协商不一定每次都是谈基本工资和奖金,也可以谈一些福利的调整。 

  职工方如何制定工资集体协商方案? 

  答:职工方集体协商代表必须通过各种方式了解职工对工资调整的意见和要求,同时向职工介绍有关政策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使职工对工资调整的要求趋向合理;提出来的协商目标应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考虑到企业承受力,最好有高、中、低三个层次,协商中才有回旋余地。 

  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答:通常应有以下几个程序,产生协商代表;书面提出协商要约;做好协商准备。包括收集企业经济发展方面的资料、同行业工资水平、当地物价指数、劳动部门发布的当年行业工资指导价等;双方正式协商。一轮或多轮;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或职代会代表出席,应有全体职工或全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上报当地劳动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公布实施。协议生效后5日内公布。职工大会、职代会、企业宣传栏、企业网站等公布都可。 

  六、开展集体协商时企业和职工方的协商代表如何确定? 

  答:职工方与企业每方协商代表三至九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当然,企业职工人数多尤其是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时,经双方同意,也可适当增加协商代表人数,或者适当选派一些列席代表。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首席协商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本企业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选派或者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产生。首席协商代表应当由工会负责人担任。企业未建立工会的,由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协商代表,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协商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选产生。 

  、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怎样保障? 

  答: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履行协商职责,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等。协商代表的合法活动受到法律保护,企业不能限制、干扰工会和职工履行职权,也不能对职工协商代表进行打击报复。当然,协商代表的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八、职工如何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答:职工认为需要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的,应当向企业工会提出,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请求。半数以上职工或者半数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一致,工会就应当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并且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集体协商的书面材料应当包含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等,并对其主张说明理由。 

  职工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对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书面材料时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并于三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九、开展集体协商应采取何种形式,协商期限多长? 

  集体协商一般采取会议协商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集体协商期限为送达集体协商要求书面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十、集体协商发生了争议意见不统一时怎么处理? 

  答:职工方和企业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有序、平和的原则,处理集体协商争议。一方面,协商中争议在所难免,一时无法解决可暂时休会,双方理性客观分析争议问题,进一步完善方案直至双方都能接受;另一方面,如果经多次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职工方可请求地方总工会介入协调;企业方面代表组织也应当及时介入协调。 

  经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协调仍未能解决争议的,企业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介入进行协调。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的集体协商争议,可由当地政府统筹相关政府部门,会同地方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共同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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