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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发表单位:市人社局     发表时间:2014-01-06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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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全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建设,6月7日,我局与佛山市人社局联合发出《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中途参保、选择性参保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相关规定从7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经社保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新生儿、职工医疗保险停保人员(含停领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新迁入本地户籍人员、新增低保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可中途参保。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其他人员从符合条件之日起90天内办理,逾期可下年度参保。缴费达账后,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其他人员从符合条件次月1日起享受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通知》规定,各区户籍人员如已参加本市或异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提供有关证明后,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可选择参加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或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如张三居住在顺德,单位在禅城,参加禅城区城镇职工住院医保后,还可自行选择参加顺德居民门诊,方便就近就医。

  《通知》还明确了同时参加职工和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标准和核报程序。在同一社保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医疗费用只能按一种待遇核报,但社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可按两种待遇的规定分别计算。既在本地又在异地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商业保险除外)的人员,如果在异地已办理过报销手续,经核准后,按本地的标准计算其医疗(或生育)待遇,扣除其在异地已享受的医疗(或生育)待遇,再支付其差额部分的医疗(或生育)待遇;参保人可带齐发票原件等相关单据资料(无发票原件的需提供经当地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发票复印件),到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报手续。

  此外,《通知》规定,急危重病患者经门诊抢救治疗后转入住院部治疗,或住院前留院观察的门诊费用可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住院前的普通门诊费用不能与住院费用合并结算。而普通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七天量,慢性病(如高血压、肝炎、肺结核、精神病等)不得超过一个月量。因病情确需长期住院(连续住院超过3个月)的,经批准后可按3个月为周期结算医疗费。

  此次调整是在居民医保运行几年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参保人意见,解决参保人在实际参保中的遇到难题的措施。希望通过这些措施不断完善我市医保制度,使参保人从中受惠。

   (来源: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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