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的通知
佛人社〔2010〕64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86号,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贯彻执行广东省《药品目录》,对于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用药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部门、各医药定点协议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药品目录》适用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
三、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中第三条执行,其中甲、乙类药品给付标准如下:
(一)使用甲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全额纳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二)使用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药品费用的90%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药品费用的80%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
(三)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不分甲、乙类,按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
四、《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用药范围》(以下简称《门诊用药》)与《药品目录》同步贯彻执行。
(一)各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要严格执行《门诊用药》,不得对《门诊用药》内的药品商品名进行限制,不得随意删减《门诊用药》中药品。
(二)《门诊用药》中的药品属于《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其报销范围的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原则上不宜高于居民住院中的标准。
五、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我市定点医院生产的治疗性药品制剂,由医院提供资料(药品名称、剂型、批准文号、主要用途、价格等)报我局批准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并按有关规定支付。
六、各区要认真做好新旧《药品目录》使用和管理的衔接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药品目录》顺利实施。
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目录》贯彻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于2011年6月底前书面报告我局。
八、《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于2011年月1月1日实施;出院日期在2011年1月1日(不含1月1日)前的,按2004版《药品目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出院日期在2011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二О一О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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