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事对象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劳务派遣单位。
二、受理部门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三、办事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四、办事条件
(一)审批范围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法人。
(二)审批条件
劳务派遣单位在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后,因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发生改变的,应先行在工商注册登记部门进行企业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五、所需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若有变化需提交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注册资本有变更需出具会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四)住所有变更的需提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实行租赁的,确实无法提供房产证明原件的,可由房产所有权人出具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有变更时需出具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
(七)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办,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单位公章)及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
其中除《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其余材料出示原件并经当场审查后提交盖章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地址变更的向搬迁后的新住所所在地的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二)受理
1、受理人应当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能够当场改正的,经申请人当场改正后,予以受理。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交申请人。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申请人,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审批
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七、受理地点
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号楼304室。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7-83301566,83351611。
监督电话:0757-83306036。
九、现场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上午12:00,下午2:00到下午5:30,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十、办理时限
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